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陷阱有哪些,购房者如何约定违约条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5
一、购房合同违约条款陷阱有哪些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买方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买方极为不利。
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比如,有的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买方付款逾期20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交付房屋逾期180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卖方违约的表述不完整,关于买卖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面积、位置、装修标准、《工程质量核验书》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房价款,才算公平、对等。
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二、购房者如何约定违约条款
1、约定开发商违约的主要情形:
(1)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
(2)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商品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4)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
(5)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
(6)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2、买受人是否有权拒绝收房,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来看,而不是说只要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就可以拒绝收房。当然,买受人可以约定更为具体的交付条件,比如,鉴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正常使用是买受人能够正常居住商品房的前提条件,可以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约定为交付条件之一。
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规定在购房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已提前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出现不公平、不合法条款,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请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以避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