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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主张返还请求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薛力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女,一直共同居住在闲云小区567号房屋,被告有经济能力独立生活,但是一直啃老,现请求:判令被告搬出腾退涉案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薛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房款中被告出了四分之三,虽然登记在原告的名下,但是被告依法应当享有相应的份额。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腾退搬出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在盖房也是为了更方便尽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涉案房屋购房款中被告出资部分是向被告的借款,该笔借款尚未归还,且原告未说明该笔借款的具体数额。被告不同意该说法。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薛力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共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长达25年之久,该房是二人共同单位分配的房屋,虽然涉案房屋的登记全人是原告,但是据被告提供的申请购房时填写的统计家庭购房人口数表,可以确认被告也被列为家庭购房人口数之内。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二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的部分购房款系由被告支付,但是原被告对于该笔出资的目的及数额意见不一致,都不能就该争议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有条件腾退搬出涉案房屋,因其在外另有可供居住的房产,原告也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证明。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已查明事实对本案进行判定,综合前述事实,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不能判定为无权占有,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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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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