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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占用,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怎样主张返还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杨宁诉称,原被告系姐妹,与父亲杨佳共同居住在父亲承租的三才小区399号房屋,杨佳去世后,被告趁原告一家在外地工作的时机强行霸占涉案房屋,将原告一家赶出涉案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一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百般阻拦,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腾退涉案房屋内原告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并交还给原告,包括房间的钥匙;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杨范辩称,被告从未阻扰原告居住,本案也不存在返还钥匙的必要。况且,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改建成一居室,现由被告及被告的妻子、儿子共同居住,别无其他可供原告一家居住的地方。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杨佳单位分配给杨佳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杨佳并未签订租赁合同。杨佳现已去世。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二人均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原被告二人均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向被告主张入住涉案房屋于法有据。但是,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涉案房屋现状,涉案房屋20多平米,一居室,目前已由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涉案房屋中已经无法再多入住原告一家三口。并且,在原被告两家积怨已久的情况下,两家再共同居住在狭小的空间内,势必会给两家人造成更深的矛盾,产生更多的纠纷。综前所述,本案中,虽然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是正当的权利人,但是因涉案房屋现阶段的居住现状不具备实现原告权利的条件,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至于原告的权利遭受侵害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主张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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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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