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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腾退并返还房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大流村999号的宅基地登记在原告名下,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也系原告所有。后被告因居无定所请求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同意其临时居住。现被告霸占涉案房屋拒不搬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壮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现由被告独自居住。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有权对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妨害原告对涉案房屋物权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房产、排除妨害。被告相对于原告即为涉案房屋的现时无权占有人,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向被告主张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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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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