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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法院确认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丽诉称:原告与王忠系夫妻,大蒙村697号房屋8间系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被王忠擅自转卖并交付,现因买受人王韵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王韵返还原物。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忠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韵辩称:王韵购房时具有该村户口,并不存在购房资格问题,故该购房合不存在效力问题。如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请求原告赔偿王韵损失。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王韵支付房屋价款10万元,王忠交付房屋,王韵居住至今。王韵一家均落户于刘洲村(与大蒙村相邻)677号房屋。原被告三人就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王韵同意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王忠同意返还全部购房款,并向王韵支付30万元差价损失。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王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屋。

  (3)被告返还被告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三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被告王韵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刘洲村村民,不是大蒙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被告王韵无权享有大蒙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被告王韵在与被告王忠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因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购房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二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忠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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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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