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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卖方不履行过户义务,买方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鸿诉称:刘鸿与张朋系夫妻,被告是张朋领导,因被告一直居无定所,故原被告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但是因涉案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口头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称

  师风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主张,口头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已付房款,原告已交房屋,被告一直居住在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三、原告反诉辩称

  刘鸿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涉案房屋现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交房后,被告办理入住手续,并装修入住至今。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

  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虽然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屋,但是因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签订在政策实施之前,且现在该房屋已经具备交易条件,故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已经居住涉案房屋多年,且已经支付完全部房款,原告有义务履行过户义务,故被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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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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