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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被他人侵犯,权利人如何救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玉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原告系二人之女。二人共同购买广阳小区979号房产,并等记在原告名下。二被告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赠归王腾,该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分割侵犯了原告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条款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腾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被告李国辩称:同意原告请求。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王腾,是因为当时原告跟着王腾生活。现王腾以涉案房屋做抵押贷款,李国要求王腾尽快归还贷款,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条款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涉案房屋早已被二被告赠与原告,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分割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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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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