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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共有人擅自分割房屋分割,其他共有人如何保障共有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宠诉称,王师与王禄系夫妻,原告系二人之子,二人共同购买擎天小区999号院,王禄去世后,二被告再婚,居住于涉案房屋内。陈双代表被拆迁人王师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包括原被告三人,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150万元,用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位于先富小区966室、纽约小区979室,汽车一辆。二被告协议离婚时,将两套安置房屋及汽车产权归属做出分割,全部归陈双,该分割条款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利及所有权利,现请求:1、判令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处分前述动产及不动产的条款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陈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返还原告依照继承权利所享有的1/4份额。

  王师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双主张购买汽车时并未使用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对两套安置房依法享有份额。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确认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分割安置房屋及汽车的条款无效。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师与王禄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禄去世后,王师与原告二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中王禄的份额。二被告再婚后,原被告三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口,对拆迁利益中针对被安置人口发放的拆迁补偿及补助款项享有权利。综前所述,原告既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又是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安置房屋的权属分割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理应被确认无效。至于该协议中对于车辆的分割,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来源于拆迁补偿款,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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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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