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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一定产生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峰诉称:原告与田雪结婚时,田雪系再婚,无子女。婚后原告家里出资,以田雪名义购买大名村361室房屋,供夫妻二人居住。田雪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阳,侵犯原告权利,特起诉,请判决1.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田雪向自家姐姐借的,装修款是向外甥女刘澜借的。与被告毫无关系。

  被告张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协议前,张阳曾看过房屋,当时该房的状态一看就是常年无人居住,张阳按照市价购房,依约支付购房款,即便田雪无权处分,张阳也属于善意取得。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田雪当时购买涉案房屋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田雪不得转租或出售。

  四、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事实,田雪为购买涉案房屋与村委会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过田雪不得对涉案房屋进行转租或出售,因为涉案房屋是村委会专门解决原告与田雪二人居住问题所提供的,而田雪私自将涉案房屋出售,违反了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已属违约。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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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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