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热点新闻 >

安置房屋购房协议侵犯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黎资诉称:李耿和黎牛系夫妻,黎资系二人之子,黎牛去世后,李耿承租嘉年华小区669号公房,一家人居住在该房内,后该房拆迁,李耿与景澜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原告得知,二被告恶意串通,伪造亲属证明,将本属于李耿的安置房购买优惠转移给徐浩。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安置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浩辩称:安置房屋购买优惠是李耿本人自愿转让,并经过几次转手才最终落到徐浩手中,且已经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徐浩与李耿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景澜公司辩称:李耿转让安置房购房优惠的转让对象不受亲属身份的限制,二被告并无恶意串通行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浩先是作为李耿的委托代理人与景澜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以李耿名义获得安置房屋一套,随后又变更自己为购房人。二被告向法庭提供原告亲笔书写的证明文件,证明中原告明确表示同意李耿将安置房购房资格转让给第三人陈忠。据调查,陈忠又将其转让给徐浩。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李耿及原告二人均同意将安置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出去,至于受让人,几经转让最终为徐浩。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受法律保护,原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协议履行。综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可以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安置房屋购买协议并未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一定产生

下一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欺骗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