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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因政策原因不具备交易条件,该合同是否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岩诉称:平安村南通小区999号房屋是原告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原被告协商一致,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被告当天交付定金及首付共计30万元。据查,前述购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匹辩称:购房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协议有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待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配合办理过户。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两限房,依照政策规定,该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来看,协议签订的期间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至于被告所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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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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