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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他附属合同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雪诉称:原被告就买卖原告名下丰田小区666号房屋签订了购房协议,为帮助被告支付房款,原告又针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后因涉案房屋本身的性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被法院判定购房协议无效,抵押贷款协议存在的前提是该购房协议,现购房协议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定:1、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押手续;3、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及抵押贷款协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都认可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目的是为确保能够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2)被告王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都认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二人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目的是为确保能够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原告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协议。而房屋买卖协议是抵押借款协议存在的前提,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不存在,抵押借款协议存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故该协议也应当被确认无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为涉案房屋办理解押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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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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