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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后,买方损失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万、刘时、刘如、刘意起诉并答辩称:小汤村769号房屋及院落是四原告及刘鹏共有,刘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鸿,侵犯了四原告的权益。现查明,张鸿不是小汤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本村的购房资格,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张鸿腾退并返还,不同意支付张鸿土地价值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称

  刘鹏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张鸿土地价值和房屋重置成新价。

  被告(反诉原告)张鸿答辩并反诉称:房屋买卖合同现已有二被告履行完毕,并且张鸿入住后便修缮并新建涉案房屋,故反诉要求刘鹏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张鸿因修缮、新建涉案房屋所支付的款项共计30万元。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张鸿申请,法院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3万元、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1万元,区位补偿价因客观原因无法评估。二被告根据评估结果对本案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刘鹏同意赔偿涉3万元。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张鸿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3)刘鹏返还张鸿购房款,并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损失共计三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小汤村,相对应的宅基地属于小汤村的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刘鹏擅自将涉案房屋转售给外村村民张鸿,张鸿并非购买涉案房屋的适格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自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故张鸿应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刘鹏应当退还购房款。至于给张鸿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二人之间在审理过程中已经达成协议,故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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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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