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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的效力是否等同于遗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辛阚诉称,辛顾、白岩二人系夫妻,育有辛然、原告二子,辛银系辛顾与前妻之子。辛顾、白岩共有热力小区409号、977号房产,辛顾去世后,白岩将2套涉案房屋分给原告、辛然各一处,并签订协议。现白岩去世,原被告三人因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故起诉请求判决977号房产归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辛然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被告辛银未到庭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977号房产自辛顾、白岩二人购买后登记在白岩名下。根据原告提供的分家协议,被告辛银在该协议上明确表示放弃977号房产继承权。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辛银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是辛顾、白岩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涉案房屋作为二人的遗产,应当由原被告三人法定继承。而本案中,被告辛然、辛银二人都表示愿意依照之前签订的分家协议履行,依照该协议,二被告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对继承权,故本案原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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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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