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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帅诉称:李向与邢特系夫妻,育有原告一女,被告是邢特与前夫之子。东苑小区999号房屋登记在李向名下,是李向与邢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向、邢特二人去世前共同订立遗嘱并公正,确定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被告百般阻挠原告行使继承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蒙未作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向、邢特二人分别订立公正遗嘱,均同意遗产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原告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过法庭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涉案房屋是李向与邢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涉案房屋即为二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向与邢特二人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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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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