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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什么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四宝、李五宝诉称:李向、赵四系夫妻,育有原被告五子女,共有房产位于金色时光小区456号房屋,曾订立公正遗嘱,约定该房屋由二原告共同继承。现二老已去世,三被告拒不配合二原告办理继承过户,请求法院1.判令二原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李大宝、李二宝、李三宝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二位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公证遗嘱,以证明其主张。

  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二原告继承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向、赵四二人,现二人均已去世,该房屋作为二人的遗产,已经被二位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根据法院调查,该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二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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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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