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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陷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6

  房屋买卖合同的陷阱有哪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陷阱一:偷梁换柱。要坚持要求商品房销售商使用该范本订立合同,如果房开商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应拒绝签约。

  陷阱二:瞒天过海。《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提示性条款,每一提示条款都需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约定,切忌留空不填或删除。这些留空的地方给房开商做手脚提供了一定的施展空间。

  陷阱三:以假乱真。消费者应把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放在第一位来订立合同,商品房所有权的实现需经过特定的法律形式来实现。消费者要认真核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销售商的主体资格等是否合法有效。

  陷阱四:不明不白。商品房的标的要确定、可行,对房屋质量、户型、楼层、采光、朝向等等都需要当事人具体约定,通过相关数量和文字表述加以确定,还应附上所购房屋的平面图具体标定。

  陷阱五:责任不明。要明确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陷阱六:有名无分。约定产权证的办理,许多消费者购买房产之后虽然按时领到钥匙入住,但是产权证却迟迟难以拿到,对自己的房子也是“有名无分”,没有一纸法定的证明。消费者应坚持按法定期限(90天)要求房开商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手续,并办理房产证,如选中的房子其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很长,可以采取约定对办理产权证时付清房款或由房开商另设担保等措施。

  陷阱七:投诉无门。很多消费者过于自信地想到前期服务很好的房开企业,后期也不会产生什么纠纷,故而疏于约定相应的条款。目前解决纠纷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任选其一并明确约定,切不可约定为“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诉讼”,这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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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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