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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担保贷款合同责任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6

  一、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因一方当事人原因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但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其他原因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的返还范围仅是出卖人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而不能要求其他赔偿。

  二、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影响

  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如果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那么也就失去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存在的意义,此时因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司法实践中房屋担保贷款合同责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担保权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只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法院一般会将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也没有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在担保权人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法院会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如果同时起诉出卖人且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法院会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司法实践中,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却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此时法院并不会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房屋担保贷款合同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房屋担保贷款合同涉及当事人复杂,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后果也比较严重,甚者可能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订立贷款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房产律师,更谨慎者可以求助律师进行草拟,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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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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