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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要审查哪些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3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办此项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二)房产所有权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审查哪些内容

  公证员受理后,应审查:

  (一)所出卖的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包括出卖房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等)。

  (二)出卖的房屋是否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购买权,应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购买。

  (三)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屋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果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购买私有房屋,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卖人和收买人对房屋卖行为是否都出于自愿。

  (六)如果出卖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应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待取得合法继承权后,方能出卖房屋。

  (七)出卖的房屋是否已被作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况。

  (八)出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搬迁、征收的范围。

  (九)房价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买卖价格的规定以及是否经房产管理部门核价。

  公证员经过详细认真的审查和调查研究后,认为一切情况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即可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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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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