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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房屋转移登记的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5

  一、房屋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二、房屋转移登记的程序

  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时,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业务的区县,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

  1、登录系统并在网上填写申请信息单位申请人登录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转移登记模块中填写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2、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附表》(多套房屋时打印《房屋状况附表》)。

  3、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个人申办转移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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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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