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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11


 
案情简介 :
   张静于 2001 年购买一套房子, 2004 年 8 月 1 日 取得房产证,但张静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就去做了抵押。 2004 年 12 月 21 日 ,张静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 20% 。于是,张静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认为,张静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因张静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静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2、张静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张静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静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张静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张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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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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