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5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诉称:原告李一于2002年购买座落于a号住宅一套,在购买不久就暂借给了来京工作无处居住的被告张二,鉴于被告张二是原告李一的外甥女,故原告李一一直未让被告张二搬离该房屋。现原告李一居住条件紧张,要求被告张二腾退房屋,被告张二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腾房。被告张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李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二限期腾a号住宅,交还给原告李一;2.返还原告李一的房产证及房屋钥匙;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张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辩称:1.原告主体存在异议,争议房屋应是夫妻共有财产;2.该房是被告张二以原告李一的名义购买。2002年,张二通过杨三在原一个下属企业的关系取得此房改房的购买权,由于此房必须通过北京人身份购买,但被告张二不是北京人,所以找到李一,用李一的身份购买;3.李一与陈四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办理了公正的遗赠书,以遗赠的方式将该房屋给被告张二,遗赠书也明确了该房屋是被告张二购买的,杨三也有一份公证书证明购房经过;4.所有购房发票以及当时的物业费、供暖费等票据,均可证明此房为被告张二购买,票据均在被告张二手中;5.房本一直在被告张二手里,且被告张二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31日,李一(乙方)与机关服务局(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同意将座落于a号(以下简称a号房)单元式住宅楼房一套,总建筑面积60.6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初步折算房价款为人民币贰万叁仟零贰拾元……乙方须支付楼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壹仟捌佰玖拾壹元。
另查明,李一、陈四于2005年1月5日分别立《遗赠书》,其中载明:“我是a号房产的产权人之一,上述房产是我和老伴陈四(李一)的共有财产,是外甥女张二交的全部购房款”。
四、裁判结果
驳回李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李一认可张二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李一、陈四的遗赠书也证实了该事实。被告张二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即入住诉争房屋至今,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票据等。虽李一称诉争房屋系其租给张二居住的,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张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无不当。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之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