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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的承租公房,无法更名,借名人能否索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7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诉称,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2006年4月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张三借李四之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建筑面积370.06平方米。张三为该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张三支付,该房屋的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张三交纳和承担。2013年9月6日,张三依据借名购房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四配合张三办理坐落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张三名下的手续,但李四至今未配合张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请求:1、判令李四配合张三办理市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李四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辩称,借名购房合同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张三用李四的名字买房,给李四后期买房和贷款造成了影响,在李四未给补偿前不同意过户。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双方约定张三借李四之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建筑面积370.06平方米。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张三交纳和承担。张三为该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和所有人,应张三要求,李四应配合张三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张三名下。该协议未约定借名补偿问题。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张三缴纳了全部购房款。李四于2006年5月12日从开发商接收房屋后,即将该房屋交还给张三。由张三占有、使用和处分该房屋至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有关的水、电、暖等费用一直由张三负责支付。张三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后,2006年9月25日,涉案房屋下发房产证,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四,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
  经本院向市房屋管理局调查,涉案房屋属于办公用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影响。双方均陈述借名购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四、裁判结果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三将李四名下位于市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五、律师点评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中所涉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性质,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约定,张三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李四应按张三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故张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双方并未约定借名购房补偿问题,故李四以此拒绝过户不属合理抗辩,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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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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