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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关于借名买房中一方对此不予承认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7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0年9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总价125万元,原告交纳首付款,并偿还历月贷款。此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现原告找被告要求房屋过户,但被告至今不予协助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上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所签,抵押贷款也是被告所办,款项也是被告所支付,产权证也在被告名下。原告未经被告允许,擅自进行装修,这是原告的违法行为。第二,被告允许原告暂住其房屋是基于被告对原告的信任,而原告现在鸠占鹊巢的行为被告表示非常愤怒,要求原告将房屋腾退给被告。
  第三人述称,如果原告陈述属实,存在借名买卖的话,严格的说我们可以认为不符合当时贷款条件,甚至有骗取贷款的嫌疑。如果原告要求过户我们要求立刻还清全部贷款。只要还清全部贷款,双方的权属争议与我行无关。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原告张三代被告李四与案外人王五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约定被告购买王五位于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5.99平方米,价款为125万元,首付款60万元,贷款65万元。2010年12月2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第三人处借款65万元,并对所购房屋进行抵押。2010年9月21日,王五收到购房款55万元。2010年11月1日,被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此后该房屋由原告居住至今。
  另查,截至2014年5月6日,诉争房屋贷款本金余额575972.09元尚未归还,诉争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系本案第三人。
  四、裁判结果
  原告张三将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归还给第三人后,被告李四、第三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被告李四协助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张三。
  五、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虽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所录制,但双方争执并不激烈,且争执并非贯穿录音的全过程,被告在录音中情绪比较平静,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被告所陈述的内容可以反映出原告借用被告之名买房的基本事实,故原告主张其和被告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原告名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因诉争房屋银行贷款尚未归还完毕,贷款余额应当由原告承担归还义务,原告应当按照第三人的要求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并由第三人配合解除房屋抵押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第三人同意配合解除抵押,原告同意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不持异议。原告放弃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被告称录音系在双方争吵的情况下所录、是原告有备而为、原告只提供了对其有利的部分、只能证明双方争吵的内容、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之间的出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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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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