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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7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李四诉称:原告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是兄弟关系。2000年6月15日,原告张三借用了被告的名义,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室的房产。原告购买该房产只是借用了被告的身份证,所有手续都是原告夫妻借用被告名义签署办理。于2001年3月、4月由原告李四安排装修,2002年开始原告李四父母居住至今。前段时间,原告打算出售该房产,与中介以及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在通知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用各种理由拖沓不予办理。为此原告付出了25000元的违约费用。至今,被告依然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某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五辩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现在房屋价格猛涨,对方想占我房子,90%的手续都是对方经手,所以想要涉案房屋。被告认为,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以上事实可以说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5日,被告王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被告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72225元。合同附件二约定:“乙方自2000年6月15日向甲方交纳购置价款一万元,乙方自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共计12月内交付甲方购置价款32225元。即每月月底前付给甲方计贰仟陆佰捌拾伍元肆角贰分整。余款壹拾叁万由建设银行提供10年贷款。”后,原告张三以被告王五的名义与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9月4日至2010年9月3日。
  四、裁判结果
  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三、李四办理某室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张三、李四名下。
  五、律师点评
  原告张三、李四持有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及偿还贷款的存款凭证等票据可以证明原告张三、李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被告王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故本院对王五的辩解不予采信。房屋由张三、李四出资,并实际占有,却登记在王五名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现张三、李四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求王五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三、李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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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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