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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腾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6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原有房屋及院落一处,位于某村1号,内有房屋5间。1996年10月25日,原告母亲刘凤飞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五千元的价格卖给李丽,后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凤飞与李丽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但被告至今未将原告房屋腾空交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丽立即将位于某村1号院内房屋及院落腾空,排除原告居住妨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2001年已经将诉争房屋卖给了张大力,现在无法返还,因为房屋不归我所有。房屋腾退与我无关。只要在本村内合法流转,房屋买卖即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刘凤飞是王文元的母亲,于2005年3月8日去世。1991年,刘凤飞主持分家,在分家协议载明:某村1号前院房五间归原告哥哥所有,后院房五间半归王文元所有。1994年3月,在进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时,上述五间半房的土地使用者登记在王文元名下。原告王文元称其当年没有交费,所以,最终没有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证。1996年10月25日,王文元之母刘凤飞与被告李丽签订《买房契约》,约定:刘凤飞以五千元的价格将正房卖给被告李丽。李丽当时的户籍仍然在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没有迁入该村。李丽称其买房后又新建四间房。李丽称由于生病,上述房屋暂时空置。
另查,2014年,王文元起诉李丽要求确认刘凤飞与李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014年11月5日,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刘凤飞与李丽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李丽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李丽称其于2001年又将诉争房屋卖给该村村民张大力并举证了一份《卖房契约》。原告则认为李丽与张大力关于房屋买卖一事系恶意串通。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元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前提条件是物权明晰,即所有权无争议。虽然刘凤飞与李丽之间的《买房契约》被判决无效,但李丽称其已于2001年将诉争房屋卖给该村村民张大力,因此,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行解决李丽与张大力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问题,才能解决排除妨害是否支持的问题。又因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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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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