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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共有房屋分割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7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峰诉称,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原系原、被告父母的遗产。父亲李易天于1986年去世,母亲王飞燕于2004年去世。2015年2月13日,针对1号房屋的继承事宜,原、被告及其他继承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1号调解书,约定1号房屋归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有五分之四的份额,被告占有五分之一的份额。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及众继承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1号调解书合法有效。同日,西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该1号调解书合法有效。现1号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按份共有,由于原、被告双方对1号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持有的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二十八万五千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艺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有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及民事裁定书,还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以上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均能证明共有房屋已分割完,双方没有其他纠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审理查明

  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其上记载如下: 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号调解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王飞燕名下1号房屋归李峰、李艺按份共有;其中李峰占五分之四份额,李艺占五分之一份额。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1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北京市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签订的1号调解书有效。民事裁定书作出后,李艺与李峰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艺和李峰,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李艺占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李峰占有五分之四的份额。

  随后,李峰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协商不成,李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李艺不同意李峰的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为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李峰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其上记载如下:“1号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对此,李艺表示:该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无法确定,属于李峰自行委托评估,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对评估数额不认可。经本院当庭询问,李艺表示不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庭审中,李峰表示要求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李艺表示只主张自身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不主张涉案房屋全部的所有权。

  三、判决如下:

  一、1号房屋归原告李峰所有。

  二、原告李峰向被告李艺支付房屋折价款二十八万五千元。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原、被告之间按份共有的财产,原告占有五分之四的份额;被告占有五分之一的份额,且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实物难以分割,因此应当对其折价款予以分割,经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一百四十二万元。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且同意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未当庭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因此,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为二十八万五千元。

  综上所述,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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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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