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北京市达飞公司诉称:本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位于北京市某区333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协议》应当在2014年8月7日到期,被告知晓其与北京龙腾投资公司即将解除商铺租赁协议的前提下,仍然收取本公司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的房屋租赁费十二万元。现本公司得知被告与龙腾投资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解除商铺租赁协议,但被告没有通知本公司,现龙腾投资公司要求我方腾退并采取停电等措施,致使本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十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被告李鹏鹏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与诉讼。
二、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的333号房屋。合同租期为3年,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起至2014年8月。第一年租金为十万元,第二年租金为十一万元,第三年租金为十二万元。如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起每日按应交付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被告如拖欠达六十天以上,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另查,李鹏鹏系北京闻香来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5日,胡丽火向李鹏鹏名下账户汇款十二万元。2013年8月8日,北京闻香来餐饮公司出具收条,其内容为:本公司收到达飞公司租金现金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十二万元整。”
再查,2014年2月16日,龙腾投资公司出具通知单,其中载明:达飞公司:您所使用的333号商铺产权为本公司,本公司与闻香来餐饮合同已于2013年10月14日解除,且你本公司无任何合同约定。现此地址商铺已租与新商户,并于近期开始装修施工,已多次通知你方腾退,现正式通知你方请于接到通知后2014年2月28日前腾空商铺内所有物品,逾期不予配合屋内物品将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本公司将自行处理。
三、判决如下:
1、被告李鹏鹏给付原告北京市达飞公司房屋租金。
2、被告李鹏鹏给付原告北京市达飞公司违约金。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与龙腾投资公司租赁期限届满,龙腾投资公司通知原告腾退房屋,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一项,因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保障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所以原告有权依据《商铺租赁协议》相应约定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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