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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以阴阳合同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连甜恬诉称:2012年3月7日,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达成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030号房屋的意向,并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三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首付款五十五元。2012年3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了五十二万元。2012年7月6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给原告《批贷函》。原告于2012年7月6日通知了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通知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被告拒绝过户,给出的理由是必须先收到公积金给批的85万才给过户。但是这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流程。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屠红狼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合法地履行这个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我认可,但是整个过程要合法,双方存在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只要网签合同和原合同一致,我就同意过户。我们的交易是一百三十八万,网签合同是一百零七万,我认为这个不合法。

  二、审理查明

  被告屠红狼系北京市某小区030号的所有人。2012年3月7日,原告连甜恬与被告屠红狼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屠红狼将030号房屋卖给了原告连甜恬,房屋总价款一百三十八万元。签订上述合同的当天,双方还与居间人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并由原告连甜恬交付给被告屠红狼定金三万元。双方约定,首付款五十五万元。2012年3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了五十二万元。2012年7月1日,被告屠红狼为原告出具了《首付款收款证明》,原告屠红狼与被告连甜恬、王剑办理了网签。

  庭审中,被告屠红狼称,在2012年7月1日办理网签的时候其发现网签价格为一百零七万元并提出了异议,后来原告另行给付被告两万元,最终被告屠红狼同意签字。后屠红狼以上述网签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相关过户义务。

  三、判决如下:

  被告屠红狼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连甜恬、王剑办理过户手续。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就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出入,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为准。双方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得到部分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合同中的房屋价款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另行解决。

  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屠红狼已经收取原告交付的首付款,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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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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