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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确认有效后起诉行政行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7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原告与李晶晶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10月9日购买了666号房屋,2003年11月24日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李晶晶名下。办理房产证时向被告提交了原告与李晶晶的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进行了备案,并在2010年11月26日申请过异议登记,以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共有。2012年6月8日原告与李晶晶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该房屋并未进行产权分割和处理,该房屋处于共有状态。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晶晶擅自与王金利签订阴阳合同, 2012年12月5日办理过户。其中2012年10月20日签订购房款为四百二十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11月19日签订购房款为九十三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款项共计三百三十四万元、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的补充协议。至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得666号房屋共有人即原告同意、也未作询问及核实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明知666号房屋属于原告与李晶晶共有,仍将该房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并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违法,为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向王金利颁发的房产证。

  被告辩称,666号房屋原登记在李晶晶名下。2010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异议登记,被告受理并于同日记载于登记簿,原告此后提交了2010年12月29日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原告与李晶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立案通知书。2012年11月19日,李晶晶与王金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666号房屋出售给王金利。2012年12月4日,李晶晶与王金利共同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被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当日为王金利颁发了房产证。被告为王金利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金利述称,第一,本案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王金利是在2012年10月20日通过我爱我家购买666号房屋,并在2013年初起诉至法院,2013年7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王金利起诉本案原告腾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王金利已将66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证据向本案原告出示,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向王金利的颁证行为存在争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至迟在2013年7月7日开庭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但其对该行为一直没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第二,王金利与李晶晶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确认其有效性,因此被告向王金利的颁证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起本诉是滥用诉权和无理缠诉行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4日,在李晶晶与王金利共同向被告申请办理666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申请材料,被告经审查将66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由李晶晶转移登记为王金利,并向王金利颁发了房产证。2015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产证。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于2012年12月即知晓666号房屋由李晶晶转移登记到王金利名下;王金利出示了此前其起诉本案原告等人返还原物一案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原告至迟在2013年7月7日就已知悉被告向王金利颁发了上述房产证。

  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大飞的起诉。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向王金利颁发被诉的房产证时并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原告对该颁发房产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知道之日起算,也就是双方进行诉讼之日,2012年12月起算。现原告于201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能再起诉。

  综上,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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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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