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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买卖合同确认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胡丽静起诉称:原告与李吉利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来,经过某区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后来,原告通知李吉利,要求其返还房屋,原告会退还其房款,但是遭到被告拒绝。李吉利提出无理要求,只要原告多支付二十五万元方就能返还房屋。李吉利依照判决应当无条件返还房屋。所以请求判令李吉利无条件返还位于某区666号房屋给我。

  李吉利辩称: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是被告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处购买的房屋,因此,胡丽静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胡丽静不享有该房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他无权主张我返还房屋。被告与胡丽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被告是在胡丽静与林家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从林家房地产公司购买而取得房屋的,胡丽静不是行使权力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胡丽静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胡丽静与李吉利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其无效。故胡丽静要求李吉利返还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李吉利主张该房屋是从林家房地产公司购买,因无证据证明确有交易行为存在,所以不能以此来对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本案的房屋出卖人应当为胡丽静,所以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李吉利将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返还给胡丽静。

  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5日,胡丽静与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胡丽静购买林家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后来,胡丽静委托其儿子李小伟在北京龙腾房地产中介公司将该房屋出售。2010年3月11日,胡丽静与李吉利在该经纪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吉利以六十万元的价格购买666号房屋,并且及时支付了全部价款,2010年3月,胡丽静、李小伟将房屋交付李吉利居住。胡丽静称自己购房发票丢失,随后,李吉利与林家房地产公司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林家房地产公司为李吉利重新开具了购房收据。

  胡丽静曾以其与李吉利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胡丽静与李吉利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吉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后来又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吉利称其在林家房地产公司与胡丽静解除合同后,重新向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得666号房屋,但其认可购房款系向胡丽静支付。因此,李吉利所述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并无相关证据证明。

  四、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李吉利与胡丽静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李吉利无相应权利占有666号房屋。所以胡丽静起诉要求李吉利返还房屋,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李吉利辩称他是从林家房地产公司购得666号房屋,但是他并没有向林家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没有证据证实相关交易,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因此其上诉诉求于法律与事实上都没有根据。

  综上,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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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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