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公房腾退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公房腾退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云燕与张同庆曾共同承租涉诉房屋,其中大间卧室由庄云燕承租使用,小间卧室由张同庆承租使用。2004年9月2日,A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张同庆(承租方、乙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自2004年9月起由张同庆承租涉诉房屋(总使用面积53.9平米,居室2间)。
后庄云燕起诉称,张同庆占据其大卧室,拒不腾退。诉请判决张同庆从其占用的我承租的涉诉房屋大间中搬离。
二、法院审理
张同庆辩称:第一,涉诉房屋自2004年已经变更承租人为张同庆一人,至今已十余年,庄云燕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庄云燕提供的住宅租赁合同上没有单位的公章,是无效的租赁凭证,另庄云燕原来持有的住宅租赁合同原件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已经交回单位。第三,庄云燕对于涉诉房屋已变更为由张同庆一人承租是明知和认可的,其十余年未交纳过该房屋的租金和供暖费。第四,涉诉房屋是由单位管理的公房,其分配是对职工的福利,张同庆已经向庄云燕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办理了承租人变更的手续,张同庆取得该房屋的租赁权是合法的。
关于张同庆取得涉诉房屋承租权的方式,张同庆称于2004年以5万元的价格向庄云燕购买了其承租部分的房屋使用权,当时庄云燕及其爱人周锡与张同庆多次协商此事,后全部交易由周锡代为办理,张同庆与周锡共同向产权单位办理了承租人变更的相关手续,并于2004年9月2日取得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对此,庄云燕则表示,自2001年8月分得涉诉房屋后,该房屋由周锡负责管理,庄云燕自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从未去过该房屋,张同庆称庄云燕与周锡与其多次协商此事并不属实;庄云燕是房屋的承租人,没有委托任何人去买卖房屋;承租人对于公房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并没有出售的权利;对于张同庆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庄云燕表示有异议。
经调查,张同庆提交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确实是该公司颁发。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庄云燕不服,仍持原审诉讼理由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张同庆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涉诉房屋是自管公房,其承租权应由产权单位确定。根据张同庆提交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张同庆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居住使用整套房屋。因此,在现有证据表明的情况下,庄云燕要求张同庆腾退涉诉房屋大间房屋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