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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公房的腾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1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腾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庄玉明与梅秀英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庄泽同、庄镇同、庄庆同、庄云燕,庄明凯系庄庆同之子,梅秀英于2005年4月12日死亡,庄玉明于2011年9月13日死亡。涉诉房屋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自管公房,承租人为庄玉明。庄云燕在庄玉明生前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自1998年来一直与庄玉明在该房屋长期居住。2012年8月,法院曾经作出判决,确认庄云燕享有对涉诉房屋的使用权益。
  原告庄云燕声称,2011年9月庄玉明去世后,被告强行将原告赶出该房屋并侵占居住至今,原告无其他住所,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故庄云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23800元;2、四被告腾退卧室一间,交付原告使用。
  二、法院审理
  被告庄泽同辩称,庄玉明在世时交代过,房子给庄明凯,让其他的人都不要争。想做却没来得及做公证。当时原告是在家撬大衣柜,把庄玉明的户口本之类的证件都拿走了。诉争房屋的门锁直到现在也没有换过,并没有制止过原告回来居住。原告原来一直在诉争房屋,2012年左右离开了诉争房屋,但是其中一间卧室一直由原告占着。原告没有孝顺父母,所以不同意腾退一间房给原告居住。
  被告庄镇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孝敬父母,所以没有这个权利。庄泽同说的都属实。原告在父母去世时一分钱都没有支付。庄玉明去世时原告庄云燕没有到现场。
  被告庄庆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没有交过诉争房屋的使用费用。自从老人去世后所有有关诉争房屋的费用,包括房钱、电钱、水钱都是庄庆同在交。父亲去世后所有的花费都是庄庆同一个人支付的。庄泽同、庄镇同说的都属实。
  庭审中,诉讼双方均称涉诉房屋源于庄玉明名下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庄玉明、梅秀英、庄泽同、庄镇同、庄云燕。涉诉房屋的结构为两居室,其中一间卧室放置了庄云燕的衣物,并由其上锁,另外一间由庄庆同使用。经法庭询问,庄庆同称未阻止庄云燕到涉诉房屋居住,未曾更换大门钥匙,并称庄云燕握有大门钥匙,庄云燕认可其持有钥匙,能够打开房门,但主张庄庆同阻止其到涉诉房屋居住。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庄云燕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系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房屋使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引发。现虽有生效判决确认庄云燕的居住使用权益,但涉诉房屋中已有一间卧室放置庄云燕的衣物,并由其上锁,故不存在腾退问题。庄云燕握有涉诉房屋钥匙,能够进入房屋,庄云燕主张庄庆同阻止其进入房屋居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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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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