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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及财产处理原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哪些?

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哪些?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要进行协商来解决处理此事。

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哟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关于孩子抚养,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一)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该由母亲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二)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方或母方去逝后,有合法的继承权,任何吧得予以剥夺。

(三)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及方式,可依法执行。

忽略法律的作用,凭借着一时的感情不领取结婚证书以同居关系长期的生活在一起,当感情破裂,导致分手时,发现不仅婚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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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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