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现行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包括:征地补偿款要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农民集体要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报乡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算,以防止少数人贪污、侵占、挪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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