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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关于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和如何分配的问题,随着我国征地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在法律规定上日益明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私分”的规定;1999年1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说,从1999年1月开始,法律上不再禁止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分配,而是将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权利交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运作不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混乱、乡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现象严重,为防止侵害农民利益,使征地补偿费能够真正用于被征地农户,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在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原则之后,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文件和地方立法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具体化,并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使用、分配办法的决定权,以及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权,也体现了集体成员的监督权。对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的原则有:
 
 1.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从2004年开始在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若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从各地规定看,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比例基本上在70%以上,如:山西、甘肃等省规定不低于80%,海南、湖南、江苏等省规定不低于70%。这一原则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主要体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补偿主体,按照征地中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来进行补偿,这一原则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2.村民自治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土地分配方案时,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村民可以通过参加村民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自己的意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通过民主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3.集体与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治权的行使,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在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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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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