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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于上世纪50年代,在补偿内容上,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补偿费用测算上,以原产值倍数法为依据。这种设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应当说是完善的,但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产权内容日益复杂,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也不断增多,虽然在近年来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大大提高的补偿标准,增加了安置就业途径和社会保障机制,但是,征地补偿的总体思路没有变,未按土地上的权利主体进行补偿,导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
根据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要保障其长期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因此,实践中农民的承包土地被征收以后,很难再通过调整土地来得到补偿。如果在征地补偿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沿袭传统只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显然不合理。
(一)有关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4)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地方立法
 
近年来,在地方立法中,开始对征地中的承包经营权补偿作出更为详细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截至2007年12月,全国已有19个省在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规定了承包地征收程序、补偿等内容。
 
(1)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已承包的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予以支持,并有权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征地主管部门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组织听证的,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2)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规定,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依法应当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发给被征地农户;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p#分页标题#e#
 
(3)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项征地费用;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1000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得补偿的被征地承包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5)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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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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