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存在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忽视,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补偿主体对待。现行法律中虽然明确补偿主体为“农村村民、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地方政府为减少工作量和简化工作程序,基本上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补偿主体对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分散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各部分中。
2.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公平补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各地基本做法是国家直接与农民集体交易,而不与承包土地的农户打交道,征地中承包合同的解除也不履行任何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介入谈判和参与征地前期工作的权利。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是规范的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归属不明确、分配不公平、不到位,对农民征地补偿费层层截留的现象时有发生。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无法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直接承包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实践中,将承包土地的补偿款直接补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承包者向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请求补偿,无疑增加了承包者获得合理补偿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解决思路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类型。在征地过程中,既征收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又征收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法治社会下权利救济的原则。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必然地发生用益物权的转移。在当前土地立法中,已开始注重从不同角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
因此,从现行法律上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收土地中得到补偿已无可争议。对于征地实施部门来说,一是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独立受偿主体地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并就补偿、补偿费用实行单独核算的制度;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价格评估指标体系,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农民直接协商,充分征求农民意见;三是建立补偿费直接支付制度,而不是由村集体转交或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来说,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要求征地实施部门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补偿标准、程序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