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役权相关登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物权法》第三编第十四章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可能对房屋权益产生影响(增加权益或产生负担),房屋地役权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法定登记内容。
(一)登记审查要件当事人申请房屋地役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审查以下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登记申请文件;
3.证明资料,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享有房屋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4.设定地役权的约定。
(二)房屋地役权登记簿内容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按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供役地和需役地位置,利用目的、利用方法、费用和支付方式及其他约定事项,向申请人颁发房屋地役权证书。
(三)《房屋登记办法》对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