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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争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主要类型及处理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一)法律规定
1.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2003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 101号)指出,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3. 2005年1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5)9号)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用土地公告提起的诉讼。
(二)实践中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
1.征地审批权不当或违法行使引发的纠纷。
2.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例如:未调查即批准,导致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具体位置与批文不符;未履行公告义务,或不按法定内容公告。
3.当事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构作出决定的。
4.当事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处理决定的。
(三)征地争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原则
土地征收中,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无权批准、越权批准、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征地批准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重新作出裁决。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在征地争议中,大部分纠纷诉至法院时,基本上土地已被占用,有的地上建筑已经完工,在判决征地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退还土地的难度和损失都较大,而且也难以执行。因此,在人民法院认定征地审批或补偿安置行为违法的同时,一般要求被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完善有关程序,与原告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金额或安置方式;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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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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