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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的概念、特征、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商品房的买卖
商品房即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房屋。商品房买卖是指开发商将已建造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有或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预售给他人所有,他人支付一定价金从而获取该商品房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房买卖的特征
商品房与其他财产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不动产,具有功能多、造价高、价值大、销售价格高、使用周期长等特点;
(2)商品房与土地不可分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这时与房屋相连的土地也随之转让,但商品房所有人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
(3)商品房的买卖属于特定物的买卖,标的是双方约定的房屋,而不能以其他房屋替代。

商品房买卖条件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必须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中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2.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工程竣工;
4.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须经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测定;
7.出售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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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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