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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7


      房地产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又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尚不健全,房地产价格的确定随意性大、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秩序混乱等问题依然突出。因此《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环境差价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以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综合评定。整幢房屋交易的楼层、朝向差价免计;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评定。
      商品房的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等几方面构成,完全按市场方式定价、按市场方式交易。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有下列涉及价格问题的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越权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垄断、哄抬房价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
(四)不按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估价或故意抬高、压低被估房价的;
(五)不执行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的;
(六)不按规定申报成交价格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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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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