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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以有效要件成立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者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亦不存在解除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属于协议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径直解除,一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商/销售商超过三十日不能交付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当此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即可按照此约定主张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不可抗力出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开发商/销售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通知方式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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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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