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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处理,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途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处理

为防止逾期交房引起的纠纷,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如下事项: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通知买方人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人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质量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标准也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否则,视为未达到人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买方交纳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或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定金或违约金的适用,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二、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

(1)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在非仲裁机关和诉讼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地产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3)仲裁。仲裁是指房地产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据他们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以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所作的裁决书和判决书是由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确认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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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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