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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二、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定要仔细阅读认购书。因为这个认购书是开发商根据自己的楼盘,站在自己的角度起草的一个协议,所以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认购书关于权利义务的一些条款是如何约定的,是否对等。

(二)要注意所缴纳的定金是否能退,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

(三)如果购房者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开发商同意的话,应该要求开发商写入认购书中。

(四)在认购阶段要慎交定金。“定金”不同于“订金”,他们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缴纳定金的一方违约了,就没权利要回定金了。但如果缴纳的是订金,就不是担保的方式,而是预付款的性质,按法律规定,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预付款的性质可以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什么问题”相关问题的解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虽不是购买商品房的一个必经的程序,但是开发商为留住客户,往往愿意和购房者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作为一种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没有认真对待,就草率地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或者落入了开发商的文字陷阱。如果您遇到了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纠纷,不妨找专业的房产律师寻求帮助。相信他们一定会很好地帮您维护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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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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