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中有哪些风险?
(一)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购房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子,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作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
(二)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在房价价位高时,开发商会恶意约定不超过5%的面积差时,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在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即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造成购房人根本无能力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三)商品房逾期交付的价格罚则
一般法院会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该合同而作重新选择。而且在现行的格式文本中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同并获得20%已付款的违约金或在获得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而未给予在逾期交付过程中发生房价下跌之时适用价格罚则(逾期交付从低价)应有的地位。
(四)擅自变更房屋设计缺乏有效制约
发展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依此,购房人在因设计重大调整不满意而退房时,往往已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须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文本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索赔的成功率预计很低。
(五)普通房屋质量问题没有有效的措施
房屋的“裂、漏”其实是个大问题。而且一般认为裂缝在0.3mm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0.3mm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其过程也烦人,但由于只属于普通质量问题不能退房,购房人一般只能忍受。
二、商品房买卖要注意什么?
(一)认清开发商的资质。
首先,是对开发商的资格条件,开发商一般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需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有相关资格技术人员与会计人员。就是要依法设立的的企业。
其次,是对建设基地的要求,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要获得建筑物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同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要获得建筑和管理工程执照。
再次,是对施工设计及投资的要求,要求施工设计图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等,按提供预售房来计算,设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以确定施工的进度和开工、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商品房预售要向房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有经审核批准,商品房才能正式预售,向购房者收取房款。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求法院宣告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但是开发商在订立合后并于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认定为有效。
(二)合同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期房的基本情况、面积大小、规划设计、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因为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往往看到的是小区建筑物的模型、房屋的户型图,不能看到房屋的真实情况,由于房屋没有建好,购房人无从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约定,这就要求购房人应当更加的注意买卖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因此,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为房屋实际交付提供有效依据。
实践中,在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是格式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打印好的文本,所以买方往往无从选择,这时需要买方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的内容,有不理解的地方,必须询问清楚,尤其是划横线的部分,因为横线上的文字是开发商自己打上去的,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并一同备案到房地产管理局,买卖方为有效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期房买卖中,提醒购房人在实现购房目的的前提下,一定要熟知相关的法律常识。因为商品房买卖动辄涉及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数额,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义重大。如果购房者在购买期房的过程中没有多少把握,不妨直接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期房合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发生期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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