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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借名购买房屋的风险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 借名买房合法吗?

借名买房一般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借名买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这种行为容易发生纠纷,而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实际出资人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向他人借名买房,如下:

1、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

2、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一般是亲人)名下,给债务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3、为了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例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4、为了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例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

二、 借名买房存在什么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的风险

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已经和登记购房人买房的情况

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三、 借名买房事实购房者该怎么办?

(一)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借名买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法院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争议房屋的购房人和所有权人。

(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但该合同最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三)第三人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的情况

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借名买房,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存在许多风险。在实践中,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时,往往出现事实购房者无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关于借名买房的纠纷解决,还是很有必要找律师帮助的。如果您想买房,建议您尽量不要借名买房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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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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