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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注意购买定金的约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2

一、定金的概念及认购时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签订定金协议并交付定金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一)保证性,认购书和定金都是为了保证购房合同的签订而签订的。

(二)实践性,定金协议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

二、签订购房合同时怎样约定定金?

专家提醒购房者,确保购房安全,切记以下几点:

(一)在交付定金时,对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既可以订立定金合同来约定,也可在购房合同中设立定金条款来约定。

(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最好是在签定购房合同后再交付定金。如果房地产商坚持要求先付定金后签合同的,而购房者又决意购买并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先付定金也无妨。否则购房者就该掂量掂量。

(三)购房者在支付定金时应懂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购房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房价款的20%,超出部分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只能作为预付款。

(四)约定的定金不宜过多,尤其是在签订认购书时就交付的定金,即使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定金不要超过总房款的20%。

最后还要提醒购房者,法律上定金与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看过本文,您一定掌握了合同与定金的关系,专家提示,区分定金与订金,对于签好购房合同来说十分必要与关键,不懂就问专家,不要马虎大意,自作聪明,最后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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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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