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承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2005年10月6日,A某与B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A某购买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135. 99平方米的一处商品房,房屋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367173元。协议签订当日,A某即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7年3月16日,B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迟迟不给A某交房。A某后来得知,在将该房卖给他之前,B开发商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该房出售给了C某,C某已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A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B开发商返还已交的购房款367173元、赔偿损失367173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B开发商辩称:与A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属实,购房款总金额是367173元,现该房已卖给了C某,也给C某签发了商品房入住通知。但是C某没有装修,该房屋钥匙也没有给C某。我单位不同意返还A某购房款、赔偿A某损失及支付购房利息。我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将该房销售给A某。我单位已于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有能力将该房转让给A某并可优先帮A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经审查,市法院认为,开发商与A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其协议中规定了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B开发商又收取A某支付的全额购房款,现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开发商与A某所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交易活动。但该开发商却故意隐瞒其已经把该房屋售予’第三人C某的情况,并为C某办理了入住手续,致使A某与B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欺诈。由于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已严重损害了A某的合法权益,导致A某与B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因此B开发商应返还A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A某丧失以相同价格购买同等面积商品房的机会,B开发商应赔偿A某因房屋增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制裁开发商“一房二卖”这种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的欺诈行为,应对开发商予以惩罚性赔偿。根据买房人A某的诉讼请求,市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A某购房款367173元及利息,赔偿A某367173元。
【评析】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因为所有权的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