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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纠纷主要有哪些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一)建筑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减少。这种情形下如果以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的商品房交易,不仅不需要退回部分购房款,而且购房者以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房屋实际可使用的面积却较小。如果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虽然可退回多付的购房款,但买回的房屋比原先预订的实用率低,性价比下降。
(二)套内建筑面积不变,建筑面积增加,公摊建筑面积却大幅增加,或者增加比率差别较大。这种情形下如果以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的商品房交易,需要补交购房款,则购房者购买同样可使用面积的房屋却需要付更高的价格。
(三)阳台面积增加,客厅或卧室的面积减小。这种变化表面上看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等计价面积没有变化,但由于阳台面积的建造成本低,且不是主要的活动空间,因此这种实际也是一种间接的面积缩水。
(四)客厅变大,卧室减小,或与之相反的情况,致使想得到大客厅或大卧室的希望落空,与消费者的购买初衷背道而驰。
(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些开发商故意绕开合理误差比值,在合同中约定当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购房者应依实际建筑面积支付购房款,这种情形非常容易致使在最终交房时购房者还得补交一大笔房款或获得一套面积远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
实践中,由于建设施工的特点,面积误差是无法避免的,购房者和开发商能做的并不是消除误差,而是尽量将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这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各个因素和违约责任、免责情形做出明确约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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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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